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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BA物流货代及货主注意!海关舱单申报新规6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!违者恐查验被扣!

文章出处:http://www.boingair.com网责任编辑:FBA物流http://www.boingair.com作者:FBA物流http://www.boingair.com人气:-发表时间:2018-05-29 16:46:00

 

 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公布公告2017年第56号,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56号文件对预配舱单数据项的传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,这将影响FBA物流货代及货主。另,FBA物流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,货物恐遭到被扣风险!

 

  5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在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管理相关事项,涉及企业备案、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、填制规范等诸多方面,共有40个附件,具体如下:

  56号公告主要内容

 

  1.明确按照规定时限和数据规范传输数据的义务

 

  2.明确开启传输时限开关的要求

 

  3.明确备案资料发生变动后的变更时限

 

  4.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,以及收发货人AEO编码数据项

 

  传输时限

 

  原始舱单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:

 

  1、FBA头程物流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,非集装箱,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;

 

  2、美国专线物流航程4小时以下的,航空器起飞前;航程超过,4小时的,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;

 

  3、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;

 

  4、FBA物流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。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、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。

 

  预配舱单应当在申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。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,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:

 

  1、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,非集装箱,船舶应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2小时以前;

 

  2、航空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;

 

  3、铁路列车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2小时以前;

 

  4、FBA物流公路车辆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1小时以前。

 

  数据规范

 

 

 

  博鹰18年国际进出口操作经验,专线与FBA物流运输服务。专业的业务、资深的操作、细心的报关人员、强大的清关团队,能为国内外客户提供FBA头程物流、美国专线物流、美国物流运输等服务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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